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关于加强学生日常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和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吉经管院院字【2017】36号),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院、二级学院、班级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三条 教学活动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非教学活动考勤由辅导员负责。同时,学习委员负责做好班级学生的全面考勤工作。教务处负责对教师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辅导员和学生考勤情况进行监督。任课教师和学习委员要及时与辅导员做好沟通工作,及时处理违反考勤纪律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到场视为迟到,未到结束时间擅自离场视为早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参加学院规定活动视为旷课。迟到或者早退累计3次视为旷课1节;无故缺席组织的集体活动按旷课2节计算,缺席1天按照旷课6节计算。考勤情况将作为能否正常参加考试的依据。对旷课学生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学院高职学生德育成绩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因故需请假者,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填写《学生请假单》,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党总支书记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参照以上规定审批。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可电话向辅导员口头请假),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必须有本院医务室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公假者,应持批准证明向二级学院登记。假期结束应按照程序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未归视为旷课。
第三章 校外住宿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应有学院安排统一住宿、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者,须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学生本人家庭住址及户口在长春市城区内(不含双阳、九台区)(须提供家庭户口证明)。
2.因病治疗、特殊情况需要父母陪读、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适宜集体生活者等特殊情况。(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学生校外住宿原则上每学年审批一次,每次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校生每年6月份为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新生在报到时办理。原则上不中途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者,该学年宿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办理程序
1.在父母陪同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薄、父亲或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因病办理的需要提供医疗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学院校外住宿审批表》和《学院学生外住协议书》,并由父母和本人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
2.经二级学生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审批同意。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将校外住宿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辅导员要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管理,建立定期与家长沟通机制,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校外住宿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一切活动,增强安全意识,校外住宿期间的安全问题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外住均需办理外住申请,并完成备案手续,否则一律视为私自外住。私自外住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完全由学生个人承担,并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校外集体活动制度
第十二条 校外集体活动是指因实习、郊游、社会实践等需要到校外进行的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任何人、班级、分院组织的活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严禁利用正常教学时间组织郊游活动。
第十三条 班级组织活动须取得辅导员同意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审批。分院组织的集体活动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到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组织郊游活动一般安排在市区内进行,若须外出必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集体活动组织者必须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做好活动安排组织和应急预案,对活动负总责。学生必须按照要求活动,严格遵守活动的规定,不得自行脱离队伍,否则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家校联系制度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时,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同时告知辅导员的联系方式,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长效的沟通机制。二级学院也可通过家长座谈会、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集中宣讲学院基本办学情况、办学理念、专业优势及就业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辅导员可采取电话、微信、QQ、发电子邮件或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遇到下列情况要及时沟通:
1.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突出取得重大成绩或荣誉时;经教育学生有明显的改观时;
2.学生学习成绩下滑达到学业预警的情况;
3.学生思想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4.学生生病(身体或心理原因)住院;
5.学生行为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无改观者;
6.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或者自动退学手续时;
7.假期结束未按时返校时;
8.学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时;
9.其他应该通知家长的情形。
各二级学院遇到学生的共性问题需要家长知晓,可探索通过QQ家长群、微信群等方式与家长集中联系。辅导员要做好与家长沟通的记录,注意留存佐证材料。
第六章 学生管理问题排查制度
第十七条 为有效化解学生管理中的风险点,本着“预防为主,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的原则,努力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建立学生管理问题排查制度。
第十八条 排查时间安排:学期初排查、重点时间节点排查、月常规排查、学期末排查。学期初排查安排在开学两周内完成。重大时间节点包括重要节日、学生关注的敏感问题集中发生时按照学院要求专项排查。月常规排查一般在每月25日前上报。学期末排查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进行。若常规排查与专项排查和期初、期末排查时间很近,可合并进行。遇到突发的可能影响学院稳定的因素要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排查重点:要重点关注学生关注的热点、敏感点、影响学生安全稳定的因素、学生思想动态等方面。
第二十条 由各二级学院按照要求统一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后提出建议报主管院领导,建立解决问题的联动机制,落实责任制,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加大解决问题力度。
第七章 辅导员日志和班级日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辅导员工作日志制度是将辅导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日志化的一种工作管理模式,是辅导员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工作落在实处的具体体现,也是科学考核辅导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作日志内容包括重点学生谈话情况、学生特殊问题处理情况、主持学生班级会议情况、参加学校各类活动情况、深入学生宿舍情况、深入学生课堂情况、与学生家长沟通情况记录、班级各种评优、评先、评助记录、学生党建团建情况等学生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情况,同时也要把辅导员工作感悟、工作经验定期的写入。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工作日志,要把工作日志作为自己扎实开展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教训、优化工作方法、升华工作理念、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载体,妥善保管。学生工作部(处)将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的工作日志进行抽查,藉此来了解学生情况,挖掘先进经验,指导辅导员开展工作,提高质量水平。学院每学年组织对辅导员工作日志进行评比。
第二十四条 班级日志是记录班级日常活动的载体,由班长或者学习委员负责记录,作为评价学生表现的重要依据。主要记录学生出勤情况、集体活动参加及表现情况、主题班会情况、学生违纪与表彰情况等。辅导员要定期抽查班级日志,作为评选先进班级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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