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高职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为健全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适应学校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司〔2008〕21号)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在校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学生只有到校办理完成全部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在校学习资格。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每个新学期开始,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条 注册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学期注册四种。
第三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不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或未办理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请假申请,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提供当年本校录取新生数据,各二级学院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基本信息核对,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无误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完成。注册完成后,新生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个人学籍电子注册情况。
第三章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及学期注册
第七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各二级学院办理学年电子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但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符合注册条件后再给予补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将无法纳入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中。各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统一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电子标注。
第九条 所有学生的信息均以录取数据为准。在校期间学生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学年电子注册应在9月末完成。注册完成后,学生即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籍注册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两周内,由二级学院各班级统一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证件。
第四章 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学生达到国家和学校毕(结)业标准要求的,准予毕业或结业,颁发毕(结)证书。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需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未经电子注册的毕(结)业证书,国家不给予承认。
第十三条 学年电子注册标记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可为其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标记为“暂缓注册”、“保留学籍”、“休学”而未恢复为“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校不颁发其毕(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于学生毕业前一学年组织毕业生图像采集,学生在毕业学年的第一个学期结束前必须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电子图像校对系统校对本人图像信息。因学生个人原因未能及时采集照片而导致毕业当年未能领取学历证书以及本人学历电子数据不能对外查询,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十五条 每年5月初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开展毕业生资格审查。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日期当天即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信息。
第五章 暂缓注册手续的办理
第十七条 凡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八条 暂缓注册手续应在正常注册时间结束前,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并完成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及已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贷款未到账的学生,可以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国家助学贷款不能足额交纳学费时,学生应补足剩余部分,按期注册。
第二十条 由于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导致影响正常毕业、就业的,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六章 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注册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不享有我校为在籍学生提供的学习生活条件。其当学期所选课程(包括由选课系统自动为学生选定的相关课程)无效,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学校不予记载本学期课程成绩。
第二十二条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到期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籍高职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