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指导下的全院学生群众组织。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条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是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第三条 学生会宗旨是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四条 学生会主要任务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基本任务是:
(一)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积极开展和组织全院同学开展学习、创新创业、文体、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们的全面发展,繁荣校园文化。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倾听和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
(三)维护院纪、院规,倡导良好的院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同学开展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全院同学服务。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合作和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六)认真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学院在籍的全日制高职、中职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或自荐承担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通过符合本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有权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刻苦学习,创造性地完成学院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提升专业素质和能力。
(三)遵守学院规章,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校誉。
(四)支持和配合学生会开展活动。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八条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院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是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生委员会)。执行机构是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执行委员会(简称院学生会)。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由院学生委员会会议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包括: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工作;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学生委员会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学生委员会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二级学院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委员会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院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包含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秘书组等),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院团委应对院学生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审查,并指导确定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
第十二条 院学生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院党委和省学联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学生委员会候选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和主席候选人、主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院团委审定,院学生委员会须向院党委和省学联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任)主席团成员以及学生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院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并对其负责。委员会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为止。
第十六条 院学生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七条 院学生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通过院学生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免。院学生会主席不得参选院学学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八条 院学生委员会职责和权利:
(一)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审议和批准由院团委、院学生会主席联合提名各部部长人员名单。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审议和批准由院团委、院学生会主席联合提名的主席团、主席、各部部长人员名单。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案,可形成对院学生会主席的罢免案并提交院学生代表大会表决。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形成对院学生会副主席、各部部长的罢免案,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对其进行罢免。
(二)监督和检查院学生会工作,有权对院学生会工作提出质询并责令其限期答复。听取院学生会阶段性工作汇报,审议和批准院学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并就院学生会重大计划进行听证。
(三)委员会应听取、收集对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和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相关部门转达,或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回应和解决。
(四)委员会委员有权列席与学生事务相关的学院工作会议,有权参与讨论和提议表决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学院事项。
(五)召集代表召开院学生代表大会。组建下届院学代会筹备委员会。
(六)负责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行使院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和权利
(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院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决议,制定总体工作计划。向院学生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院学生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院有关部门协调予以答复;
(二)召集和主持院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院学生委员会在进行表决时,如遇票数相同无法得出结果时,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四)决定其他的重大问题,行使院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院学生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委托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协助院学生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组,组长由学生委员会主任委派并对主任负责,完成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组的任务:
(一)对大会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大会提案进行分析,对提案处理结果做跟踪调查;
(三)检查、监督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联络各二级学院代表团;
(五)完成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二级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院、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二级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四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二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七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二级学院学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八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本院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条 院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主席团由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常务副秘书长共同组成。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至6名,根据学院情况可酌情增加副主席人数,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为院学生会最高行政决策机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并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院学生会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院社团工作,社团联合会主席由院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院级学生会组织的骨干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联系服务学生总人数的1%。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会主席由学院团委提名,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代表原则上应覆盖各二级学院。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院团委指导并提名,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院学生会根据职能需要设立若干部门。在学院、二级学院、班级三级学生组织中设立权益部(委员),也可与生活与寝室文化建设部合署。各部门设置部长1名,副部长不超过2名,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并按实际需要招选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院学生会各部部长由院团委、学生会主席联合提名,并报院学生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两年一届,一届两任。同时兼任院团委副书记。
第三十五条 院学生会主席职责和权利
(一)代表院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院务会议。
(二)定期向院团委、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汇报工作,提出与院学生工作相关的意见建议;
(三)对外代表院学生会参加省学生联合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并兼任该组织的相关职务;
(四)在院团委的指导下组建院学生会工作机构;
(五)领导院学生会日常工作;
(六)代表院学生会主席团提交院学生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由院学生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定期召开主席团(扩大)会议,对学院、二级学院两级学生会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主席团(扩大)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共同组成。
第三十六条 院学生会副主席、常务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副主席、常务副秘书长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委托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院学生会主席出缺时,由主席团其他成员按排名顺序递补;主席团成员皆出缺时,由院团委任命执行主席团。
第三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院学生会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方针或者严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时,院党委、团委可建议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依照本章程第九条的相关罢免程序解除院学生会主席职务。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建立学生会组织“学院、二级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为院学生会团体会员。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程序参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常设机构是二级学院学生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是各二级学院代表大会或全体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二级学院党总支、团总支的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班委会是我院学生的基层组织,受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团总支和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四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院学生代表大会、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积极全面地配合院学生会的全院性工作,加强二级学院学生会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根据二级学院特点积极工作,开展大学生自我服务和管理,组织各种活动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三)定期向院学生会通报工作,并接受其工作指导;
(四)对院学生会的工作有建议权;
(五)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向院学生会、院学生委员会反映;
(六)指导二级学院各班委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及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报二级学院党总支、团总支审核批准,并报院学生委员会、院学生会备案。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同时兼任团总支副书记。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主席团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组成。
第四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方针或者严重影响本院或学院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时,二级学院党总支、团总支可建议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依照相关罢免程序解除学生会主席职务。
第四十四条 班委会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班委会通常分设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等委员职务。班长同时兼任团支部书记或副书记。
第四十五条 班委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安排各项班级内活动;
(二)协助上级学生会完成各项工作,定期向二级学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三)班长有权代表全班参加学院、二级学院学生委员会、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对学院、二级学院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权;
(四)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相关学生自治机构、部门和相关学工部门反映;
(五)协助学院、二级学院学生委员会、学生会解决同学们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校园文化活动实施项目化运作机制。鼓励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申报承办院级学生活动。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院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者书面形式听取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的制度;建立完善院学生会对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公开。
第六章 学生骨干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干部选拔、评价、退出和培养机制。主要学生干部候选人必须符台政治台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针对学生会组织骨干特别是主要干部,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维度设置评价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任免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主要学生干部向学生代表述职制度,接受学生代表和广大同学评议,考核结果公开。对于同学满意、业绩优秀的学生干部要作为推荐实习工作、评优推优、推荐入党的优先人选。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和制度,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的学生干部,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者罢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草案应当经院团委核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报省学联秘书处核准。经省学联秘书处核准后报院党委审定,党委审定后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订程序遵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应当保持章程的相对稳定。本章程为各级学生会组织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框架,相关机构、部门应以本章程为基础制定更为详尽的选举、议事、表决等规章制度,形成科学高效的机制体制。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