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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本着依法治校的原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吉经管院院字【2017】36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涉及本人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对该处理或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政策法规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2名和学生代表2名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听取受处分或处理学生的申诉;

(三)作出复查结论。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请他们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处理学生申诉,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应当符合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申诉事项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从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起申诉的,申请期限自障碍因素消除次日起计算。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当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当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同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号、班级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具体要求与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

申诉书需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主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4.接到复查结论后,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5.已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申诉书在内容上有欠缺的,通知申诉人在2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申诉人提出申请,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

第十四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处分(或处理)决定有程序上不足的,建议补正原决定。

(三)处分(或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撤消或者变更的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处分(或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申诉复议会时,至少有9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不得少于1人。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结论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作出改变建议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交申诉人或其委托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或学院的重新研究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上述决定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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