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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落实“以育人为核心,以服务为基础,以管理促发展”的学生工作理念,引导违纪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学生受到各级纪律处分者均属违纪学生。凡纪律处分未撤消的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违纪学生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筹考核跟踪管理成效,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等共同跟踪教育,辅导员为主要跟踪教育负责人。

第四条 对于违纪学生不能有偏见,不得歧视;应给予更多的关心,通过各种教育途径,使之能深刻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应该注意方法,即要防止其再次违纪又必须避免伤其自尊心,造成不良后果。

第六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方式有:集中组织学习、组织集体活动、个别谈话教育、思想动态汇报等,根据学生违纪实际,有针对性展开,培养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大学生。

第七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内容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治安相关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违纪学生的有关管理规定、人生目标、崇高理想及心理疏导等教育内容。

第三章 思想动态汇报

第八条 为掌握违纪学生思想动向,及时对违纪学生的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防止其再次违纪,特要求违纪学生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思想汇报。

第九条 违纪学生必须按要求定期(每月一次)或不定期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主动向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进行思想动态汇报;定期书面思想动态汇报的上交时间为每月的1号上交给辅导员。汇报字数不少于800字,且必须经辅导员审阅、签署在班级这段时间的具体表现情况并做出相应评价,相关二级学院要有跟踪教育工作记录。

第十条 汇报内容包括:近期以来违纪学生本人对违纪事件的认识,在校、在班的表现情况,学习情况,和周围同学朋友相处状况,以及对学院某违纪现象的看法观点等。

第十一条 定期和不定期思想汇报的情况将纳入违纪学生的考核范围,成为纪律升、降级或撤消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违纪学生采用学生日常管理加考核的办法,每月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

1.品行态度为学生的思想行为态度,根据认识违纪行为的深刻程度;

2.日常表现为学生的日常宏观表现是否积极主动,可根据学院德育学分评分标准进行测评;

3.思想汇报有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其上交的时效性及内容的深刻程度;

4.出勤情况根据学生是否有旷课、迟到及早退等现象及出席集体活动情况等;

5.完成任务情况为学生完成辅导员、团总支(学生会)、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其他教师布置任务情况;

6.完成非任务情况为学生是否积极主动参与学院、二级学院和班级的活动等。

第十四条 考核情况将成为违纪学生升、降级纪律处分或撤消纪律处分的依据。

第五章 升级处分和降级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情况可进行升级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或降级纪律处分直至撤消处分。

第十六条 纪律降级处分,每降一级纪律处分的最短时限要求为三个月。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撤消最短时限要求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为六个月,留校察看为一年。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可给予升级纪律处分:

1.出现再次违纪行为;

2.组织煽动,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3.知情不报、隐瞒事实或不配合调查;

4.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学生干部等行为;

5.周旷课累计5节;

6.德育考核成绩学期被认为不合格者。

7.其它不符合学院要求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表现者,可给予降级纪律处分或者提前解除纪律处分:

1.对自己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在行为上有悔改表现;

2.积极主动给学院提供学生违纪信息并主动配合调查;

3.积极参与班级或学院的活动且无旷课记录,为学院取得重大成绩者;

4.学期德育考核成绩占班级前三分之一者。

5.其它比较突出的表现。

第六章 撤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并在行动上有悔改表现,且已达到撤消期限者,根据违纪学生本人的申请,给予撤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撤消纪律处分需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撤销申请表》。该表由其辅导员填写其在违纪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结合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超过参加评议人数的半数),拟定出初步意见,各二级学院负责警告、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解除,并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记过和留校察看的解除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拟定出初步意见,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各二级学院审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撤消纪律处分后,原则上将处分材料由其个人档案中取出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三条 毕业班级的学生在纪律处分期先按照结业办理,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考核,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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