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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关于群团改革意见精神,实现学院构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素能并举、个性发展”人才培养体系的目标,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是落实学院新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举措,是对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补充和完善。通过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达到建构一套适应职业院校的科学、系统、规范、操作性强的第二课堂成绩单项目体系,实现第一课堂教育与第二课堂教育的有机结合,引导学生提升综合素。

2.通过建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倒逼学院共青团工作转型升级,推进院团委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建设。

3.通过实行“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有机融入学校育人工作全局,为学院党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用人单位提供科学参考,更好搭建学生、学校、社会三者之间的有效链接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在校高职学生。从2017级学生开始,学生必须完成《办法》规定的“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方可毕业,学生毕业时“第二课堂成绩单”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第二课堂成绩”作为奖学金评定、优秀毕业生评选和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2015、2016级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第二课堂活动,但成绩不装入档案,仅作为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共青团工作院领导任组长,院团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教育信息化中心、公共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委员。领导小组负责“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方案的制订,统筹教育教学资源、部门协调,监督“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领导小组下设“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办公室,挂靠院团委,主要负责在校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活动的统筹规划、指导、考评和网络系统管理培训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是“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实施单位,成立相应的实施工作机构,包括分管学生管理和教学的领导、专业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

第五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记录使用网络管理系统进行认证管理。

第六条 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采用实践学时换算学分方式计量。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达到270个(含)以上,“第二课堂”成绩记为优秀;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达到240个(含)以上,“第二课堂”成绩记为良好;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达到180个,“第二课堂”成绩记为及格;大一至大二学年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不足180个,第四学期成绩单“第二课堂”成绩记为59分,可在大三学年的5月份前参加补修,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补足所差实践学时后“第二课堂”成绩记为60分。在校生在完成第一课堂学习要求的基础上,至少修满180个实践学时换算4个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 各年级学生须完成相应“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方可参加学年评奖评优等(必须规定每学年标准)推优入党、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必须“第二课堂”成绩为优秀。

第九条 非毕业班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以学年为认定期限,每年九月开学后两周内登陆《到梦空间》,上网打印各自的“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成绩单,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各二级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组,各二级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组按照认定标准审核各项实践学时,根据文件精神确定最后的实践学时,审核结果经统一公示后报团委存档。毕业班学生于大三学年的5月份前完成认定、审核、公示、备案。符合毕业条件的,由院团委在第二课堂成绩单上盖章,成绩单装入档案;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按照《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手册》规定处理。

第十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中,针对弄虚作假获得学分的学生,经查实认定,取消其相应学分;针对违规的学生组织,经查实认定,取消该组织的活动组织权,并根据《学院违纪学生处分办法》给予负责人处分。

第三章 评定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第二课堂活动内容是指由学院组织或认可的、在常规课堂教学、实习、实验等以外所开展的有利于拓展学生素质的思想成长、实践、课外学术研究、竞赛、讲座及各类活动,分为“思想引领类”、“社会实践类”、“专业技能竞赛与鉴定培训类”、“文体活动类”、“成长服务类”共五大类。建议分为:社会实践类、专业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实践类、文化活动类、技能培训类。思想引领类和成长服务类纳入德育成绩单制度。

“社会实践类”模块主要记载参与寒暑假社会实践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专业技能竞赛类”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与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创新创业实践类”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与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竞赛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文化活动类”模块主要记载参与各种文化活动的经历,包括参加各种文化讲座、艺术鉴赏、各级各类文体活动和社团活动等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技能培训类”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在校职业技能鉴定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十二条 认定标准

(一)社会实践类

1.寒暑期自主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社会实践团队达2周且完成一篇合格的实践总结或调研报告,分别计40、35、30、25、20个实践学时/次。

2.在校期间利用业务时间服务社会实践,每天计6个实践学时。

3.社会实践中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的,分别计40、30个实践学时/次;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增加实践学时。

(二)专业技能竞赛类

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计40个实践学时/次;参加省级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35、30、25、20实践学时/次;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20、16、12、8实践学时/次;参加各二级学院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10、8、6、5实践学时/次。辩论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加分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创新创业实践类

1.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获取积分的方式参照专业技能竞赛类。

2.学生在校期间注册工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并维持运行一年以上的,视同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计40个实践学时。

(四)文化活动类

1.参加全院活动、二级学院活动、团支部及社团日常活动分别计10、5、2个实践学时/次。积极参与品牌社团创建活动,被评为品牌社团社团骨干计2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成员计5个实践学时/次。此项目每学年40个实践学时封顶。

2.参加学院组织的运动会或者专项体育比赛,获得第1名、第2—3名、第4-6名、第7-8名,分别计16、12、10、8实践学时/次;参与者计5实践学时/次。省级比赛按照以上双倍计算。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的加分标准。

(五)技能培训类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每项计16个实践学时/次;取得外语(四级及以上)、计算机(二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每项计12个实践学时/次;取得相关专业职业鉴定证书(含高职英语A级)的,每项计8个实践学时/次。在院内校园媒体上发表文章,每篇计5个实践学时/次。获院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在正式出版的学生刊物发表论文或者文章计20个实践学时/次。

第十三条 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必须经院团委审批或者备案方可计算实践学时或学分。“社会实践类”、“文化活动类”由院团委牵头构建核心能力培养竞赛体系和认定标准;“专业技能竞赛类”、“技能培训类”由教务处牵头构建专业技能竞赛体系和职业资格证书认定标准。“创新创业实践类”由创新创业学院牵头构建竞赛和培训体系以及认定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但需要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的内容可由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并上报“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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