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学生工作向秩序化发展,提高团委学生会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须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四条 团委学生会设团委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组织部、宣传部、学习部、体育部、文娱部、生活部、就业创业部,社会实践部、秘书处。
第五条 团委学生会日常工作由团委学生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负责学生干部的考核、讨论决定团委学生会一般日常事务,重大事务须提交全委会。主席团对全委会负责并受全委会监督。主席团和各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第六条
团委副书记职责:主持团委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思想指导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
学生会主席职责: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传达学校下达的各项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学生会副主席职责:协助学生会主席工作,处理团委学生会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关系。
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职责:对团委学生会负责,组织成员作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 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应积极完善部门的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部门在学期初须拟订工作计划,部署部门工作。学期结束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
第九条 各类大型活动开展前至少一星期,负责人须制定详细活动计划书,经主席团讨论通过,上报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完毕及时总结,并将有关资料交由办公室备案存档。如需全体团委学生会成员参加的活动须做好考勤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在开展具体活动时,应提前向主席团提交计划书,讲明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所需经费等,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各部活动如需出海报或通知等,应提前告知宣传部,并提供活动详细内容;需赞助应向外联部提交工作策划书。
第十二条 各成员须无条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何合理性任务,对任何活动有自己的见解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主席团提出,提出好的意见并在团委学生会工作中被应用者予以适当奖励。主席团分配的任务,由于个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并造成严重后果者,交由主席团讨论并予以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 具体事项
一.责任规范:
1) 领导责任:人文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在主席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各部门工作相对独立:部门制度独立,日常运行独立,活动策划独立,活动组织独立,工作责任独立等,任何部门和个人可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建议、协作和配合,使部门职能充分的发挥,避免责任追究不清。
2) 组织责任:人文学院团委学生会实行部长负责制:团委工作由团委副书记负责,学生会工作由学生会主席负责,部门工作由部长负责。负责内容包括日常工作、活动组织、制度维护、成员管理、人事监督以及责任追究。
3) 人事责任:部长有权调整本部门人事(报主席团或全委会讨论通过,交办公室备案),调整人事包括辞退副部长、清退干事、提拔干事、确定培养对象、提名负责人等。
4) 缺位责任:当责任人辞职、请假等原因不在位,主席团未提出代理负责人,副负责人或负责人助理暂负责任人责任。
二.离职形式:
1) 实行引咎辞职制:当责任人本人认为自己无法胜任本职位工作,不适合继续担任负责人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引咎辞职,以书面形式上报办公室备案,经主席团讨论决定,并经团委书记同意,转交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备案执行。
2) 实行责令辞职制:当组织认为部门负责人已无法胜任本职位工作,已不适合继续担任负责人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且本人未向组织提出引咎辞职的,经主席团讨论决定责令其辞职,并报请团委书记同意,转交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备案执行。
3) 实行转接离职制:期满离职:当责任人任期届满(半年)可以向组织提出转接离职;自动离职:在任期间因生活、学习等原因,在确定部门继任责任人后可以向组织提出离职,经主席团讨论决定,并报请团委书记同意,转交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备案发文执行。
三.备注补注:
1) 责任人若对追究处理不满,有权提出申诉,在接到通知五天内向全委会提出,由全委会表决,逾期视为接受处理。
2)因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形式离职的学生干部不承认其学生干部的经历。
3)责任人在组织活动或参加会议期间暂不受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主席、部长、全体成员会议。
团委学生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主席团部长例会,各部门须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议程,由办公室负责对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整理。
全委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主席作阶段性工作报告,讨论并制定下一阶段团委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及人事变动等决策事项。
各部门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部门自行掌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 会议考勤和记录制度:
团委学生会各项会议一律实行考勤制度和记录制度。
团委学生会会议必须准时召开,参加者应提前3分钟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以书面形式向会议组织者请假,批准后方可。否则作缺席论处。考勤记录工作由办公室完成,按缺席、迟到、事假、病假记,迟到2次算1次缺席,事假2次算1次缺席,病假2次算1次缺席。缺席3次做自动退出处理,无故缺席2次做自动退出处理。
团委学生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团委学生会值班人员值班结束后要在值班签到簿上签名并作详细记录,不得事先签名,更不得代签,否则作缺席论。
值班人员须准时就位,遇特殊情况,需事先与办公室联系并请假,配合办公室作好换班工作,不得出现无人值班想象,否则视为缺席。值班人员无故缺席三次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值班完毕后需记得关窗锁门,因未关窗锁门发生不良后果由值班人员负责,值班钥匙隔日传给下一组值班人员。有事情可以联系办公室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必须处理好当日事务,做好值班工作,负责接待人员及打扫、保持办公 室卫生。
第二十一条 团委学生会成员必须在每天规定的签到时间内到办公室签到,不能代签、不签,发现者一律作缺席论。
有事不能按时签到者可向办公室请假,说明情况。
办公室成员要及时做好值班签到等各项事宜的登记工作。
值班签到工作由团委学生会主席团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团委学生会大型活动各部门人员必须到场,实行签到制度,被安排人员因故不能到场需事先书面请假,无故缺席2次者做自动退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议、活动无故缺席总次数达到3次者做自动退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学院工作无法到会、签到、值班、参加活动等不受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在自然换届之前应做好交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提前退出团委学生会须向团委学生会提交书面申请,对擅自离职的学生干部,团委学生会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撤职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予免职。 符合下列中的一款者,作不合格论:
1)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工作上有重大失误。或确实无能力胜任所担当工作。
2) 不执行主席团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
3)滥用团委学生会名义为个人谋私利。
4)在一学期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则撤消其现任职务。
第二十九条 团委学生会每学年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团学干部,任期一学年。团委学生会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共同研究,可调动、指派委任团、学干部。
第三十条 各部部长有聘用和在有充分理由的前提下开除本部成员的权力,有提名各自部门部长候选人的权力。副部长由部长提名,须报主席团讨论通过方可任职。各部门的人员调动由主席团讨论通过并提交团委学生会核批,否则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实行试用制,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予以免职。
第三十二条 应聘同学须热心于团委学生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或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 干事聘用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1)自荐或由班级、班主任等推荐
(2)参加初试、复试
(3)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同意
(4)主席团进行审查
(5)报团委学生会批准,登记注册
应聘同学一经录用,必须遵循团委学生会的各项制度,试用期两个月。试用不合格者由部门负责人报主席团批准后,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