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支出业务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风险与防范
第一条 支出业务控制的主要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出业务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或支出申请、审批、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二、支出未经适当授权的事前申请、审核和审批,重大支出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可能导致预算执行不力,甚至发生支出业务违法违规的风险。
三、支出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规定,可能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采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报销,可能导致支出违法、违规的风险。
五、支出申请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支出范围和标准不符规定,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相互挤占,导致预算失控或经费控制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
六、各项支出缺乏定期分析和监控,对重大问题缺乏应对措施,支出效益低下,资金浪费,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第二条 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第三条 支出资金的来源包括当年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以往年度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
第四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进行核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章 归口管理
第五条 支出业务实施归口管理。所有的支出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
计划财务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一、制定支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全面掌握各业务处室的支出项目,办理支出手续。
三、审核支出业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
四、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支出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五、对支出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
六、对支出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建立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应严格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集体”审签制度。
第七条 财务支出的审批基本程序是:先由经办人员、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字,经会计对原始凭证及附件进行初审,实行会计审核监督,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经院长签字审批后,由出纳进行报支。
第八条 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为:
一、5000元以下的日常业务开支由部门领导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日常业务开支,由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长审批,其中,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还需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二、下列支出,报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
(一)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日常业务大额资金的使用;
(二)修缮项目、信息化建设、大宗物资采购及筹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等大额款项支出;
(三)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初始支出和追加支出;
(四)50000元以上的其他专项资金支出。
第九条 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第四章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基本支出概述
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资金耗费。基本支出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基本支出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工资福利、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三部分。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一条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单位编制和人员使用控制:学院应当严格按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标准配备在职人员。未经批准,学院不得超编用人。学院在职人员调进、调出、退休等变动及临时工的使用,应及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按规定办理人员工资调整手续。学院对长期不在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相应处理,不得向财政部门虚报人员经费。
第十二条 岗位分工的控制
学院应当建立基本支出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基本支出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基本支出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人员管理与人员支出管理。
二、人员工资福利、津贴与补贴的审批与发放。
三、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四、商品和服务支出内部定额的制定与执行。
五、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审核、批准与办理。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的执行控制
一、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标准及发放控制。学院应按规定向组织、人事部门报批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津贴与补贴等发放标准,财会部门依据审批文件(手续)发放工资福利、津贴与补贴等,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资福利、津贴与补贴等的发放标准;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津贴与补贴发放标准因政策或人员调整等出现变动,单位人事部门按规定及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单位财会部门不得提前发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建立在职人员考核机制;单位应当缴纳的在职人员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要及时足额缴纳。
二、对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等个人和家庭补助控制。学院对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人和家庭发放补助,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范围与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补助项目;单位对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人和家庭补助发放情况,应按期与离退休人员养老管理机构核对。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控制。学院依据基本支出部门预算供给标准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情况,制定商品和服务支出内部定额;单位内部定额一经制定,必须认真执行,确保相关支出严格控制在定额范围内。特珠情况如需调整定额,由单位各部门提出修改方案,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单位每年编制内部定额表,并说明内部定额包含的具体分项内容、分项的内部定额、具体执行的人员与部门。定额的执行应与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考核奖惩相联系;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商品和服务支出加强管理。主要包括: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国家各项支出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单位内部定额,财会人员应对各项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严格支出审批,大额支出集体审批。商品和服务支出中按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应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定执行。
四、建立支出的执行审批制度根据支出标准的性质,按照授权批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对支出申请进行审批。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支出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复核。
五、规范支出开支项目、标准和支付程序,从严控制费用支出,对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项目,如确需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追加预算。对已列入预算但超过开支标准的支出项目,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授权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按规定手续审核办理支出业务
会计机构或人员在办理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责任主体的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多头审批,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支出的审核,要求凭证合规合法、手续齐备。手续不全、未按规定审批的凭证,不能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的核算控制
一、学院应当建立支出核算制度,制订必要的支出定额建立和健全支出的确认、计量、报告制度,明确与支出核算有关的原始记录及凭证的传递流程和管理制度等。不得随意改变支出均确认标准及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支出。
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基本支出的列报口径是实际支出数。各单位不得以拨作支,以领代报,不得以预算数或按规定编制的计划数列报。有关规定:
(一)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列报,不得以编制定额或预算数字列支。实行工资由财政统发的单位,以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和单位职工工资表等有关票据列报支出。
(二)购入办公用品和行政用的零星材料,一般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数量大宗的,应通过库存材料核算,使用时按领用数列报支出。
(三)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四)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五)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支出数列报支出。
三、建立、健全基本支出的核算手续。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会计人员在具体办理各项基本支出时,必须严格审查,务必做到手续齐全、凭证合规,对于手续不全、凭证不实、不符合有关部门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应拒绝报销,并报请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基本支出财务分析与考核
一、支出的分析与考核控制如下:
(一)单位应当建立分析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各项内部定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可以运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性、因素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方法开展支出分析,检查支出预算完成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时调整完善定额管理制度,寻求降低支出的途径和方法,促进定额管理规范有效。
(二)单位应当建立支出内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支出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单位应当建立支出考核制度,对基本支出情况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对资金投入与业务成果及相关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对相应的支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和奖惩。通过支出考核促进各部门合理控制支出。支出考核工作主要包括修订支出预算、确定支出的考核指标和分析、评价业绩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宣传培训和奖惩措施,增强全体员工自觉节约支出的意识。
(四)单位应当将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统筹考虑,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
(五)单位应当加强对支出的监督检查,制定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
1.支出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支出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支出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教职员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十八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学院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和公务用车保险费、保养修理费以及其他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员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按规定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五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及程序,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公务卡日常管理
一、公务卡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二、学院在职教职员工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在职教职员工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三、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学院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院根据银行卡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五、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确定其公务卡初始信用额度时,须事前经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六、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学院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七、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八、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支付管理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和有关银行卡消费交易凭条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须通过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如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同时财务部门不予以还款。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向财务部门预借,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须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和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学院财务部门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三、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和程序补办报销手续。
四、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交易凭证号和消费金额等从发卡行下载消费信息,核实确定消费金额后,按实际报销金额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五、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管理”模块,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六、财务人员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额度,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同时将加盖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一式两份送交发卡行。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是行政事业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本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的款项。单位往来款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暂付款、暂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包括:“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
第二十四条“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一、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收回时间,设置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及时进行催收。对于账龄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查清原因,加大催收力度,避免形成坏账损失;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支出中列支;
三、暂付款管理应遵循按时清理及结算原则;
(一)所有暂付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
(二)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所借款项须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所借个人差旅费,应在返校十日内(节假日顺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工程及购货预付款应在办妥验收手续后,十五日内报销结算(节假日顺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报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账的,将在下月工资中扣款,直到扣回所借金额为止,并加收5‰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暂付款管理应遵循公款公用原则;
一、所借款项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严禁挪作他用,违者以挪用公款论处;
一、除个人借支的差旅费及住院费外,不能支付其他个人借支款。
三、所有借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在借款单上须写明借款事由,按经济合同或有关工程进度预付的款项,须附有关经济合同或工程资金计划的复印件。学院预算内的借款由分管院领导、一支笔审定签批,经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予以办理借款手续;预算外的借款由分管院领导、一支笔审定签批,送财务处校批,再报主管院长审批,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四、所有借款应按借款人姓名建立明细账,及时清理核对,对超过期限的及时打印催收单催结。各部门所借周转金,当年年底必须归还,确实需要者,第二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应付及暂存款”管理
一、“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应付款”包括学院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时,应支付而未支付给供货单位的货款,应付而未付的劳务报酬等;“暂存款”指学院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有关款项;
二、“应付及暂存款”应设专人管理,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理,对挂账三年以上的应逐项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往来款项年终前应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定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并编制情况说明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