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深化财务信息公开,提高学院财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全体职工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信息概述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信息,是指按照国家财经法律规定,在学院财务管理和提供核算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应该和可以公开的财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条 公开财务信息,遵循公正、公平、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公开财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社会经济安全,确保社会和学院的安全稳定。
第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发现不利于学院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财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三种类别;主动公开信息的受众范围为本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计划财务处在制作财务信息时或者获取财务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公开的形式及程序。
第六条 严格按照地方政府的安排部署,本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财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广大职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财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八条 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财务业务签批管理办法、公务借款管理规定、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等。
二、资产管理制度。如资产采购、验收、维修、调配、处置等管理制度。
三、上级政策性通知。如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发票管理办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等。
四、经费来源。如上级财政拨款及专项资金到位情况等。
五、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如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决算报表等。
六、教育收费情况。如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投诉方式等。
七、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拨款、财政专项资金的进度执行情况。
八、资产调剂、处置相关信息。对内部公开资产调剂信息;对拟处置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布处置信息。
九、办公设备、图书、陈列品等物资设备采购信息。包括物资采购小组的设立、物资采购活动的运作方式、物资采购工作程序、物资采购纪律和监督等。
十、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信息。向全社会公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物资范围、招标管理组织机构、招标程序、开标及评标办法等。
十一、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而开支的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出国(境)费的支出情况。
十二、其他涉及广大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如涉及职工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信息。
十三、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自主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如个人公务借款欠款查询、经费汇款到账查询等信息。
第九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要求,主动公开以下全部或部分财务报表,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等。
第十条 除已公开的财务信息外,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财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财务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学院稳定的财务信息;
五、尚处于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如果公开明显将引起混乱、不公或者妨碍管理目的实现的财务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财务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网络、告示板等予以公开。主要包括上级相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收费情况、重要财产及物资的采购调剂和报废处置情况、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网上设置有效链接,提供涉及广大职工利益的工资及险金等福利待遇的明细查询、部门项目经费账务查询、公务借款及汇款到账情况查询。
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予以公开。主要包括经费来源,财务预算安排与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情况,重大财务开支情况,行政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而开支的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出国(境)费支出情况,受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情况等的通报。
三、通过文件形式予以公开,并在网上公示。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
四、通过会议纪要、年鉴等形式予以公开。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年度总结、年度计划、财务规划等。
五、通过召开专门会议予以公开。主要包括通报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含财政专项资金的进度执行情况等。
六、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公开。主要包括将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有关处室。
七、其他便于各类信息需求主体及时准确获得财务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对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说明。对于财务预算和决算,应当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三、不属于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财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负责财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职工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十九条 社会公众认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规定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院长办公室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