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促进学院内部管理规范化,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强化学院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内部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长对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二条 不相容岗位分离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会计行为,保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不相容岗位分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院的实际情况。

二、约束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及业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不相容岗位分离规定的权力。

三、涵盖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和业务的各项工作及相关岗位。

四、保证学院内部工作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确保各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不相容岗位

第四条 经济业务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五个步骤。如果上述每一步都有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分别实施或执行,就能够保证不相容岗位的分离,从而便于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内部分离的主要不相容岗位有:

一、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和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二、执行某些经济业务和审核这些经济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三、执行某项经济业务和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四、保管固定资产和对其进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

五、保管固定资产和核对实存数与账存数的职务要分离。

六、记录明细账和记录总账的职务要分离。

七、登记日记账和登记总账的职务要分离。

第四章 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内容

第五条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二、院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人员。

三、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会计职务与审计职务分离;

五、支票保管职务与印章保管职务分离; 

六、票据领购与票据使用、保管相分离;  

第六条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四、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七条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三、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固定资产入库登记职务、会计记录职务分离;

第九条 合同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合同签署(或委托签署)职务与条款订立职务分离;

二、条款订立职务与法律顾问职务分离;

三、合同谈判职务与合同定价职务分离;

四、合同履行职务与收付款职务分离;

五、合同审计职务与上述职务分离。

第五章 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检查

第十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的监督检查工作,由院长办公室具体负责,确保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

一、对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及各项经济业务、内部处室和岗位设置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