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办事流程 | 规章制度 |机构设置 | 联系方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是学院对院内财务独立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条 审计处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学院领导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一)对学院独立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及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各部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法规,对学院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审计。
  1.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名单,审计处依据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名单进行审计;
  3.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证审计的,有权要求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证审计的,应当申请回避;
  4.审计终结后,应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做出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向学院领导提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意见书;
  5.离任意见书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及审计处分别立卷,长期保管。
  第五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和会计报表;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事项的主要工作程序是:
  (一)根据学院领导及审计处工作计划安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
  (二)提前三天给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通过审查被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四)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七条 审计处对学院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学院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八条 审计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和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学院领导及时认真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学院可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审计人员,学院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