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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的签订与取消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应持有学院统一下发的就业协议书、推荐表,并备有加盖教务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和个人简历及其它有关证书等材料。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均应提供材料原件。
确定录用关系时,双方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在备注栏内注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不构成彼此约束,学校亦不予承认。
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注明于协议书“备注”栏内。凡未告知用人单位情况,在被录取(或录用)后不能去已签协议单位工作的,必须取得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违约处理,如单位不同意,毕业生须按协议就业。
就业协议书经当事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此后若毕业生再要求改变就业单位,则对前一签约单位构成违约。毕业生违约手续办理的一般程序为:
(1)、 原签约单位提供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并退回原来签订的协议书;
(2)、 违约毕业生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违约原因;
(3)、 系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 持原单位解除协议证明和原签协议书及签好院系意见的个人申请到院就业指导处办理。
已派遣离校的毕业生,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按单位要求办理落户及其它相关手续。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经过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一般都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首先应当遵循以下三条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毕业生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劳动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方式的劳动合同一般属于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由于没有文字记载,无法鉴别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问题,它是劳动合同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固定期限,两年、三年、五年不等。劳动合同期限中包括试用期,时间长短可以双方协商确定,但是,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是约定劳动报酬。在约定劳动报酬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期限也不得违反有关的法津、法规和政策。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仅在聘书、录用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的,视作为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视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的,仅约定了试用期内薪资,则该薪资被视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还约定了转正后薪资,则转正后薪资被视为劳动报酬,试用期薪资约定无效。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薪资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答应在员工转正后将提高薪水,却没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也没有具体的数字,试用期薪水就被视为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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