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科研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为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科研工作运行机制,维护科研工作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要坚持科研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要不断增强科研意识,强化科研功能,努力在同类院校中创造一流的科研工作。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转让、咨询和信息服务等项活动均由科研处管理。科研处具有科研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
第二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四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理论研讨、课题论证、成果评价等。 第五条 每年年初,各教学、科研部门须将本年度的学术活动计划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综合制定全院的学术活动计划,并分级、分批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每年召开一次全院性的学术报告会、一次理论研讨会,使学术活动向具有前瞻性发展。 第七条 凡属学院统筹安排、集中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其费用可在学院科研经费或院长基金中列支;凡属由各部门自行安排的科研活动,经费自理。 第八条 每年年末评估各部门学术活动,评选科研先进单位和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召开表彰奖励大会。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九条 纵向课题项目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我院承担的省部级以上有立项权的主管部门核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总称。 (一)立项前的准备 1.根据立项部门的布置,及时向学院广大科研工作者传达立项意图和要求,组织科研工作者积极参与立项申请活动。 2.申报的项目应当具有研究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新颖、学术价值较高、应用前景明确、效益显著等特点。 3.申报项目必须首先填报“项目申报审批表”,经本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科研处审批后方可上报。 4.申报国家科学基金的科研项目,除上述程序外,还要通过院评审委员会评议。 5.申报者应按立项机关要求,交付申报费。 (二)项目管理 1.立项机关下发的正式文件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是课题立项的依据。 2.项目批准后,课题组应作为立项依据的上级文件或合同书交科研处存档,以便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期以书面形式如实汇报进展情况,否则引起的后果由课题组负责。 4.在规定的时间没有结束的项目,经科研处同意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经上级批准,可继续列入学院的科研计划,否则视为拖期项目,有关事宜按上级规定处理。 5.课题组不得擅自修改项目的研究的重要内容,对研究内容的重大改动,必须经科研处同意,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批准后交科研处备案方能生效。 6.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变动,需调整人员时,必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变动。课题负责人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由课题组或课题承担部门提出更换负责人申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 7.如因不可抗力,项目研究工作不能继续进行,必须经科研处同意后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消项,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鉴定验收 1.项目完成后,由上级主管部门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鉴定验收。 2.凡经鉴定的项目,课题组应向科研处交成果原件1册。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学院名义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研究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管理咨询、信息服务等经济技术合同项目的总称。 (一)合同签订 1.凡我院教职工对外从事研究、咨询、信息服务,必须签订书面经济科技合同。 2.为保证学院的技术经济权益不受侵害,合同书在签订前必须由科研处审查,主管院长批准。 3.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学院的名义签订科研方面的合同。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学院设备、科技资料从事对外有偿服务活动,如发生此类情况,要追究责任,并收缴其全部所得。 4.一律采用省科技管理部门印制的《科技服务合同书》、《科研成果转让合同书》。一式3份,科研处1份、课题组1份、协作方1份。 (二)合同的执行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我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条款,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及时完成合同标的内容。 2.合同执行过程中,需变更或补充某些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也要和合同书一样办理报批手续。 3.按合同要求,延期或完不成原定科研、咨询任务的,我方当事人应及时与协作方沟通情况,协商解决办法,并应将协商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4.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往新单位时,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科研处研究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并及时通知协作单位。 (三)鉴定与验收 1.合同完成后,协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鉴定或验收的形式作出结论。 2.合同一经鉴定或验收,我方当事人须持鉴定证书或验收证明到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管理的范围。 (一)课题。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课题;学院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档案资料包括立项申请书、立项合同书、研究成果、鉴定材料、结项证明等。 (二)著作。包括我院科研工作者、教师出版的专著和各类被用于教学的教材。 (三)论文。包括在市(地)以报、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收入学院编辑的论文集之中的论文。 (四)咨询。被验收并应用的咨询成果。 (五)专利成果。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管理方式。 (一)建立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制度。经过登记的科研成果,可以作为有关人员晋级、评定职称的依据。 1.凡进入科研成果管理范围的成果,其承担者应在两个月内填写《科研成果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证后,上报科研处。 2.上报《科研成果登记表》时,承担者应向科研处提交成成果相关的资料以备存档。 (二)建立科研成果信息库。 1.以科研工作者个人为对象,建立科研成果信息库。 2.每年年终录入一次个人科研成果信息,在网上展示。 (三)存档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 科研工作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奖励种类。 (一)先进科研集体奖。 (二)优秀科研工作者奖。 (三)优秀学术论文奖。 (四)优秀著作奖。 (五)优秀课题成果奖。 (六)专利奖。 (七)特别奖。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科研集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 2.领导班子团结、廉洁、开拓、进取,重视科研工作,取得的科研成果多、质量好。 3.在科研活动中,主动争取课题,按时按标准完成科研项目和年度科研计划。 4.在跨单位、跨专业的科研活动中具有协作精神,讲风格、讲贡献,起主导作用。 5.正确掌握和使用科研经费,在无特殊情况,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挪用经费。 (二)优秀科研工作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讲究职业道德,尊重他人成果,治学态度严谨,不以权谋私,不剽窃他人成果; 3.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能出色完成自己应承担的教学工作量、管理工作任务及其他应完成的工作; 4.在科研工作中贡献突出,成果显著; 5.团结同志,注意协作,支持他人。 (三)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 1.奖励条件 凡学院科研工作者及其他职工符合下述条件的科研成果均给予奖励。 (1)在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教材、译著,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2)在国家级报刊、各类全国核心期刊、省报上公开发表或转载的学术论文。 (3)通过省(部)级、国家级立项、结项的课题科研成果。 (4)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专利项目。 2.奖励等级 (1)一等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全国统编教材,在国家一级报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国家级立项、结项的国家级课题科研成果。 (2)二等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编著、教材、译著,在吉林大学出版社、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在国家二级报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省(部)级立项、结项的课题科研成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专利。 (3)三等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在国家核心期刊和省报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省教育厅立项、结项的课题,经学院立项研究的重大课题。 3.奖励标准 (1)著作:一等奖每部为3000元,二等奖每部为1500元,三等奖每部为800元。 (2)论文:一等奖每篇1500元,二等奖每篇1000元,三等奖每篇500元。 (3)课题:一等奖每项3000元;二等奖每项为1500元;三等奖每项800元。 第十五条 特别奖。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科研工作者或科研成果,学院给予等额奖励。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以上各类奖励每年评选一次。 (一)每年年底前,由申报者(成果奖只限成果第一承担人)填写《奖励申请表》,并经本单位负责科研工作领导签字后连同事迹材料或成果原件、有关证书、证件及其复印件一份报学院科研处。由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成果的质量、级别应予审核。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于每年年终评审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院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罚则。 奖励后发现受奖者事迹失真、成果不实者,取消资格,收回奖金,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研基金、院长基金。 (一)纵向科研经费主要指:各级立项部门拨给立项课题的研究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指:我院与外单签订的科技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咨询和信息服务所收入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基金主要指:学院为科研活动的专项拨款。 (四)院长基金主要指:每年从院长基金中特批的科研经费。如给予省、部级立项课题1:1备份的课题资助费等。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财务制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国内调研的差旅费; 2.研究资料、复印费; 3.计算机上机费; 4.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 5.项目鉴定验收费; 6.必要的会议费等。 (二)学院各类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管理资料费; 2.科研管理复印费; 3.科研管理调研费; 4.差旅费; 5.组织全院学术活动费(学术报告、科研成果展览、成果交流等); 6.信息交流费; 7.院级课题费; 8.科研奖励费; 9.必要的会议费。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设“科研专项资金”科目,对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课题负责人使用,一切借据和发票无课题组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拒绝办理借款和报销。 第二十三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应根据各单位承担的任务,协商经费分配方案,并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应在规定时间内退缴给立项的主管单位。 经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最终决算表,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在一个月内退还余款。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由科研处负责管理,按学院财务制度严格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一经鉴定或验收后,课题组可在项目结余经费中,提取5%上交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科研管理费。
第七章 学科带头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的条件。 (一)学科带头人必须热爱祖国,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治学态度严谨,积极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 (二)从事本学科教学或科研工作10年以上,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讲授主干课和相关课程2门以上,教学效果优秀。 (三)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造性的研究。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上宣读过2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国内外的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2篇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四)正式公开出版本学科专著1部,或主编本学科教材2部,或合著本专业著作、本专业教材2部以上。 (五)主持研究国家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立项课题3项;或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六)在省内的同行专家公认其学术精湛,能解决本学科较重大的疑难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的责任。 (一)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信息和动态,研究新领域、新理论和新方法。每年在学科组内作一次学术报告,推动学科发展。 (二)研究本学科教学规律,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不断创新;提出改革方案,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学科上档次上水平。 (三)带头搞好本学科教学法研究,组织好学科组集体备课,每学期作一次示范讲授,提高学科组群体素质。三年内学科组的教学效果优秀率达到80%。 (四)带头开展本学科的科研活动,主动做好选题、申报、主持研究工作。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2-3万字学术论文或阶段性成果。每2-3年写出有创见性、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2篇。 (五)主持或参中编写与本学科有关的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三年内,至少1部。 (六)指导实验室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不断研究、充实实验内容。 (七)承担学院交办的与本学科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程序。 (一)学科带头人,首先由学科组或专业教研室内推。经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二)每三年遴选一次。遇有学科带头人出现空缺时,也可提前遴选。 第三十条 学科带头人的待遇。 (一)学院为学科带头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社会调查、搜集资料等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 (二)学科带头人享受学院分配制度中与系(部)主任相同的专项津贴,具有处级行政职务的学科带头人,应给予专项津贴50%。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院以往同类单项科研管理办法(条例)同时废止。
学报
第一条 学报必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学术争鸣,鼓励开拓创新 第二条 学报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三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院长聘任。主编的条件是:马克思主义水平较高,政治责任心强,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精通编辑出版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学院应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学院院长和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应分别担任编委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五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或相当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编辑出版业务,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计算机和外语水平。 第六条 学报编辑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則,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标准要求和评估标准,保证学报综合整体质量。 第七条 学报编辑部要建立和健全征稿、审稿、保密、编辑人员岗位责任、稿件处理、稿酬和档案等各项工作制度,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科学化管理。 第八条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履行办刊宗旨,严格审稿,认真做好 文稿的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作,全面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学报编辑部可根据出版、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与编辑出版业务有关的经营项目,扩大办刊经费的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