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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科研工作定量考核

  第二十七条 著作
   1.获全国图书一、二等奖(及相应奖励)者得(13、10、7、4)分。
   2.获全国图书三等奖者得(10、7、4、2)分。
   3.获北方十省市优秀图书一、二等奖者得(11、8、5、2)分。
   4.获北方十省市优秀图书三等奖者得(8、5、2、1)分。
   5.获省级优秀图书一、二等奖得(6、4、2、1)分。
   6.获省级优秀图书三等奖者得(4、2、1、0.5)分。
   7.获院级优秀图书一、二等奖者得(2、1.5、1、0.5)分,获三等奖者得(1.5、1、0.5、0.3)分。
   8.经国家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万字2分,超过10万字部分,每万字1分。主编加4分,副主编(主审)加2分。
   9.经省级出版社出版著作每万字1.5分,超过10万字部分,每万字0.75分。主编加3分,副主编(主审)加1.5。
   10.公开出版的工具书按公开出版的教材标准赋分。

第二十八条 教材
   1.全国统编和国家教委或有关部委向全国推荐的高等学校教材作者得1.5分/万字,超过10万字部分,每万字0.75分。主编加4分,副主编或主审加2分。
   2.公开出版的高等学校试用教材的作者得1分/万字,超过10万字部分,每万字0.5分。主编加4分,副主编或主审加2分。
   3.内部铅印有准印书刊号的教材作者得0.5分/万字,超过10万字部分,每万字0.2分,主编加2分,副主编或主审加1分。
  
4.校内经院批准印刷的没有准确性印书刊号的教材作者得0.2分/万字,超过10万字部分,每万字0.1分。主编加1分,副主编或主审加0.5分。

第二十九条 论文
   1.在国际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得(15、12、9、6)分。
   2.在全国性权威学术刊物上和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得(10、8、6、4)分。
   3.在全国性重要学术刊物上和国际性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得(8、6、4、2)分。
   4.在全国性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得(6、4、2)分。
   5.在地方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得(5、3、1)分。
   6.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得(7、5、4)分。
   7.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或国内学术单位、团体主办、有报刊登记证,未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得(2、1、0.5)分。
   8.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得(1、0.5)分。
   9.受省级以上嘉奖的学术论文追加(3、2、1、0.5)分。
   10.被国际国内权威刊物转载或专门评论的论文追加(3、2、1、0.5)分。
   11.被国际国内一般刊物转载或专门评论的论文追加(2、1、0.5)分。
   12.被国际国内刊物收入索引或引用的论文追加(1、0.5)分。
   13.获市级嘉奖的学术论文追加(1、0.5)分。 14、获院级优秀论文追加(0.8、0.6、0.4)分。

第三十条 译著译文
   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作者0.7分/万字;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译文每篇得(4、3、2)分;主译加4分,副主译加2 分。
   2.省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作者0.5分/万字;在地方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译文每篇得(2.5、1.5、1)分;主译加3分,副主译加1.5分。
   3.校核译著者0.2分/万字;校核译文每篇得1分。
   4.公开出版的古籍整理作者0.3分/万字;主编加4分,副主编加2分。

第三十一条 报告建议
   1.被国家采纳的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得(10、7、4)分/篇。
   2.被省级采纳的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得(7、5、3)分/篇。
   3.被市(地)级采纳的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得(5、2、1)分/篇。
   4.被学院采纳的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得(2、1、0.5)分/篇。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
   1.荣获国家发明、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者得(30、20、10)分;二等奖及省级特等奖者得(25、16、7)分。
   2.荣获国家三、四等奖和省(国家部委)一等奖者得(12、8、6)分。
   3.荣获省(国家部委)二等奖者得(10、7、4)分。
   4.荣获省(国家部委)三等奖者得(7、4、2)分。
   5.荣获省(国家部委)四等奖及市(地)级一等奖者得(4、2、1)分。
   6.荣获市(地)二等奖者得(3.5、1.5、0.5)分。
   7.荣获市(地)三、四等奖者得(3、1、0.3)分。
   8.通过国家级鉴定者得(10、8、6、3)分,省级鉴定者得(8、6、4、2)分,市(地)级鉴定者得(5、3、1、0.5)。

第三十三条 技术专利
   1.已投产的发明专利者得(10、8、6)分。
   2.已投产的适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者得(3、2、1)分。

第三十四条 说明 所有科研成果以最终发表形式及各项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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